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著有明文。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自明,契約為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契約之有效與否,本屬一種法律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二五七號著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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