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

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

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

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

司法院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發布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壹民事類丙第十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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