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之種類

一、通常保護令的種類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制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交付令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交付子女令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探視方式令、禁止探視令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租金扶養費給付令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
(九)費用負擔令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治療令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律師費負擔令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二、暫時保護令的種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命令:
(一)禁止暴力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之禁制令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令、禁止處分令、假處分令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遠離令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使用權令、交付令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暫定親權令、交付子女令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其他保護令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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