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所明定。


是以,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


至於侵害何種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


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


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


(參見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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