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41115日 (七四)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意旨:「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僱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足見僱主不法解僱勞工,解釋上應認僱主已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故係僱主受領勞務遲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