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4年11月15日 (七四)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意旨:「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僱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足見僱主不法解僱勞工,解釋上應認僱主已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故係僱主受領勞務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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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11月15日 (七四)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意旨:「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僱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足見僱主不法解僱勞工,解釋上應認僱主已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故係僱主受領勞務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