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


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49年台上字第929 號判例),


是民事法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


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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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