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
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 號判例),
是民事法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
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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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
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 號判例),
是民事法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
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