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
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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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
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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