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臺幣)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 訴訟標的金(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 | 5,0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 | 1,0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 1,000元 |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 5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 1,0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 每份200元 |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1萬元以下 | 100元 | |
逾1萬元至10萬元 | 500元 | |
逾10萬元 | 1,000元 | |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 免徵 | |
擔保提存費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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