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
務(與一般百姓較有關者)

 


【壹、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一、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第1款)。


二、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第2款)


三、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第1項第3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


1項第4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


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第18條第3款、臺北市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第1


4款)


四、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2條第2


五、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


1項第2款、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47


1項第2款、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


約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


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第9條第2款)


 


【貳、不得為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


一、不得為漁會員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9條第3款)


二、不得為農會員工(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

三、不得擔任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


業委外處理要點第3點第3款第2目)


四、不得擔任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委託辦理車輛協尋機構人員(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車輛協尋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4點第2


款)


五、不得擔任受金融機構委託催收機構之催收人員(金融機構作業委


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3條第3款第2目)


六、不得擔任保險業務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6款)


七、不得擔任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


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5條第6款)


八、不得擔任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證券交易


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


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5條第7


九、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


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第5點第1款)


十、不得擔任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


法第11條第3款)。


十一、不得擔任移民業務機構之從業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


十二、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18
4款)

十三、不得聘僱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103款)


 


【參、不得經營特定營業】:


一、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款)。


二、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款)。


三、不得經營移民業務(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
10條第2款)

四、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


款、高雄市公益彩券經商執照核發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3款)。


 


【肆、喪失特定資格】:


一、不得為漁會會員(漁會法第17條第2款、區漁會章程範例第16
條第2款)
二、不得為農會會員(農會法第162款、基層農會章程範例第12
條第2款)
三、不得為信用合作社社員(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範例第7條第2款)

四、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


五、不得擔任教育會會員(教育會法第16條第5款)。


六、不得擔任地政士;已領開業執照者,撤銷或廢止之(地政士法第11條第4款)。


七、不得充任記帳士(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伍、不得擔任特定職務】:


一、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幼稚教育法第7條第6款)。


二、不得充任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


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當舖業法第5


條第4款)。


三、不得擔任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監察員(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7條第3項第1款第6目)。


四、不得擔任台北市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臺北市兒童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33條第3款)。


五、不得擔任高雄市、嘉義市、台南市、桃園縣、苗栗縣、彰化縣、


嘉義縣、雲林縣、高雄縣、澎湖縣、屏東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南投縣托兒機構之負責人(高雄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


設立自治條例第12條第3款、嘉義市托兒機構設置辦法第12


3款、臺南市托兒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12條第3款、桃園縣


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12條第3款、苗栗縣托兒機構


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12條第3款、彰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


與設立辦法第12條第3款、嘉義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


法第11條第3款、雲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


12條第3款、高雄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20條第3


款、澎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12條第3款、屏東


縣托兒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花蓮縣托兒機構設立


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3款、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


法第12條第3款、連江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第12


3款、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24條第3款)。


六、不得擔任台北市、台中市、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委員(國
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4點第2項第5款、
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第5點第2項第2款第5
目、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規則第10條第5款)
七、不得擔任基隆市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等幹部(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基隆市補充規定第4點第5款、第6點第3款)

八、不得擔任嘉義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及財務委員(嘉義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項補充規定第4


5款、第9點第3款)


九、不得擔任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5款)


十、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5款)

十一、不得擔任臺北市、臺中市、苗栗縣、嘉義縣、雲林縣、花蓮


縣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或班主任(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


則第19條第5款、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7條第5


、苗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6條第5款、嘉義縣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6條第5款、雲林縣短期補習


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7款、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5款)


十二、不得為澎湖縣、苗栗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
臺南市、臺北縣、宜蘭縣、苗栗縣、臺中縣、嘉義縣、花蓮縣
演藝事業負責人,或申請核發藝文登記證(澎湖縣演藝事業暨
演藝人員補導管理規則第4條第1款、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
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款、基隆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第5條第
1款、新竹市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3款、臺
中市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輔導管理暫行要點第4點第1款、嘉
義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藝文事業
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3款、臺北縣演團體登記要點第7
點第2款、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款、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第41款、臺中縣演藝事業輔
導管理規則第4條第1款、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3條第1款、花蓮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第
1款)

十三、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公寓大廈規約範


本第8條第3款)


十四、不得聘任為法院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第3款)


十五、不得擔任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條


例第4條第5款)


十六、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直


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


款、臺中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


款、臺北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


款、臺中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


款、金門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


款)


十七、不得擔任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法第26條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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