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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是違約金之核減,法院本得依職權為之,原無待當事人之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0號判決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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