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作業要點


96622院台廳刑一字第0960012980號函頒


 


一、為利法院辦理無辯護人之刑事被告於審判中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者,以無辯護人之刑事被告為限,其經選任或指定辯護人者,不適用之。


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應簽名或蓋章:


1.聲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2.案號及股別。


3.聲請付與筆錄之範圍。


4.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聲請交付筆錄影本範圍內,由其現有保管款支付之意旨。


5.聲請日期。


前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聲請人使用(如附件1)


四、被告聲請付與之筆錄範圍有疑義時,法院書記官(以下簡稱書記官)得以電話確認之,並作成電話紀錄附卷。


五、書記官處理被告聲請付與筆錄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六、書記官收受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處理。法院認聲請與規定不合者,應予駁回。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通知補正。


七、法院准許付與筆錄影本者,應指定影印之筆錄範圍,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通知聲請人到院繳費領取筆錄影本,並通知閱卷室。不准許者,應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或利用開庭時告知並記明筆錄。


關於影印筆錄範圍之限制,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處分,聲請人不得聲明不服。


八、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聲請人到院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宗並影印筆錄。閱卷室承辦人領取卷宗時,應於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宗影印筆錄登記簿(如附件2)簽名或蓋章。


九、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卷宗時,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影印筆錄登記簿(如附件3),妥善保管,不得交聲請人翻閱或接觸,並應於當日影印完畢,即將卷宗交還書記官。


十、閱卷室承辦人員應遵照法官批示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筆錄範圍,影印卷內筆錄付與聲請人。


十一、閱卷室承辦人影印卷內筆錄付與聲請人,應依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如附件4)交聲請人收執。


十二、閱卷室承辦人付與筆錄影本時,應於聲請人收迄筆錄影本簽名或蓋章欄(如附件1),確實登載聲請人領取時日,並請其簽名或蓋章。聲請狀應交還書記官附卷備查。


十三、聲請人領取筆錄影本,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其提出本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但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筆錄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矯正機關及聲請人各一聯),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及收款,或郵寄送達。法院應就轉送筆錄影本及收、匯款相關事宜,與轄區矯正機關協調。


十四、被告得委任三親等內親屬代為繳費或代領筆錄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及與被告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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