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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我國多數學者(戴炎輝、戴東雄、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
認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
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款、
第11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
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
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益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
喪葬費用既為費用,即應實質認定,以實際支出為準,
惟支出仍需與喪葬有關且應注意不合理之支出,
避免產生以喪葬費為名目,實則藉以減低遺產總額之情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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