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未以書面為之者,固不生效力,惟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以其不動產之物權移轉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買賣契約已成立者,出賣人即負有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使買受人取得該不動產物權之義務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1號判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41號判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53號判例意旨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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