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2432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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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