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一種狀態,占有人主張時效上之利益,必其占有並未間斷,始得就占有開始之日起連續計算,故後占有人以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亦必後占有人為前占有人之合法繼承人時(包括一般繼承與特定繼承),始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四九號判例意旨)。又「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固為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惟此項規定,於有同法第九百五十八條、第九百五十九條所定之情形時,不適用之。故善意占有人如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其訴訟繫屬發生之日起,即視為惡意占有人仍應負返還占有物孳息之義務。」(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第一二一三號判例意旨)。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