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在雙務契約,債權人解除契約,即可免除自己之對待給付,故依民法第256條契約一方當事人陷於給付不能時,他方當事人得無待催告逕行解除契約之規定,以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法即屬有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裁判81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裁判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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