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承攬契約的性質
『工程承攬契約』性質上是債權契約,我國民法第490條至第514條中訂有相關契約關係權利義務的明文規定,惟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參照),雙方當事人均可自由協議、約定之。
二、工程承攬契約的內容
工程承攬契約的內容,具體而言,應包含下列幾部分:
(一)工程地點:記載該工程所在位置、地點。
(二)工程範圍:依「工程設計圖說」詳細記載工程範圍,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三)工程總價:合約當事人應注意計價方式,例如單位計價或總額計價。
(四)付款辦法: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例如分幾期、如何給付等等。
(五)工程期限:注意用「工作天」或「日曆天」約定,可能會使工程期間大不相同。
(六)工程保管與部分使用。
(七)工程變更。
(八)施工管理。
(九)工地清理。
(十)工程保險:注意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範圍。
(十一)工程驗收。
(十二)保證人、抵押權設定或其他擔保方法的約定。
(十三)簽約日期。
(十四)契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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