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承攬契約的性質


『工程承攬契約』性質上是債權契約,我國民法第490條至第514條中訂有相關契約關係權利義務的明文規定,惟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參照),雙方當事人均可自由協議、約定之。


 


二、工程承攬契約的內容


工程承攬契約的內容,具體而言,應包含下列幾部分:


(一)工程地點:記載該工程所在位置、地點。


(二)工程範圍:依「工程設計圖說」詳細記載工程範圍,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三)工程總價:合約當事人應注意計價方式,例如單位計價或總額計價。


(四)付款辦法: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例如分幾期、如何給付等等。


(五)工程期限:注意用「工作天」或「日曆天」約定,可能會使工程期間大不相同。


(六)工程保管與部分使用。


(七)工程變更。


(八)施工管理。


(九)工地清理。


(十)工程保險:注意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範圍。


(十一)工程驗收。


(十二)保證人、抵押權設定或其他擔保方法的約定。


(十三)簽約日期。


(十四)契約附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