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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1164條、第116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148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施高亮因無處可住,被上訴人之父及分割前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寄予同情,由其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使用,而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嗣被上訴人繼承其父之應有部分,又因分割而取得系爭土地,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似應繼承該使用借貸關係之權利義務。」(最高法院84年台上第246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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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法則係經由對於事物之歸納及演繹方法之思考,取得一定之推理原則,使用此推理原則,常能獲致正確之結論。論理法則之作用,在於判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是否適合於事實之認定,或雖具適合性而合理妥當與否。又經驗法則為基於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而來,屬於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意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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