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引自:http://www.judicial.gov.tw/(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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