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之審查,當係指相對應於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各項有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違法或不當而言,並因個案之不同而具浮動性。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上訴書狀所敘述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事項(包括提出利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之認定),除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者外,倘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者,均應認符合具體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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