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著有明文。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自明,契約為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契約之有效與否,本屬一種法律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二五七號著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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