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之居間報酬給付,並非法律定有給付期限者,且本件兩造間亦無應於契約因居間而成立時給付之約定,是本件之居間報酬給付應屬無確定期限者台灣高等法院97,重上,327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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