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原偵查案號: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
原偵查股別:X股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XXX
住:請詳卷
代 理 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02)8369-5898
被 告:XXX
住:XXXXXX XXXXXX
居:XXXXXX XXXXXX
為不服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字第XXXX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處分書,爰依法提呈交付審判聲請狀:
壹、程序部分
- 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聲請人為告訴人並無疑義,且亦委任律師向 鈞院提出理由狀(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請參后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程序符合前開規定。
-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 鈞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併予稟明。
貳、實體部分
一、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案被告應有…之事實,然檢方竟未詳查事證,且錯認被告犯行,應有不當,茲詳述如後:
三、緣告訴人與被告…。
四、次查,被告…,凡此種種,…。
五、又查,…,其前後確有其目的及原因,然…。
六、再查,證人…,應有不當。
七、末查,…,併予敘明。
參、末按,交付審判制度乃係針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此等立法機制用意在於誡命檢察官遵守其法定義務,並貫徹起訴法定原則。且「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交付審判上,因法院係監督檢察官濫權不起訴,因此,需立於檢察官之角度為之。本案之事實如前所述,被告犯罪嫌疑已臻明確,原 鈞院檢察署自應為起訴處分,豈料竟為不起訴處分,顯有違法之處,為此,謹狀請 鈞院依法予以交付審判之裁定,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附件:委任狀正本一紙。
聲證1: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XXX年度X字第XXXX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
聲證2: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處分書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XX
代 理 人:李 志 正 律師
-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