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執行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李 志 正 律師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住:臺北市○○○○○○○○○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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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地號土地上、如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建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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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一、坐落臺北市○○○○○○○○○土地上、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建物。
肆、聲請理由:
一、緣債權人之前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公司)前曾獲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確定,債務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土地上、如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建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臺銀公司(參證物1),其後臺銀公司於○○○年○○月○○日將臺北市○○○○○○○○○土地出售於債權人,並於○○○年○○月○○日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成,此有土地登記謄本(證物2)可稽,故債權人現為臺北市○○○○○○○○○土地之所有權人,然系爭臺北市○○○○○○○○○土地遭債務人無權占有使用中,迄今仍未返還。
二、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為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確定後為當事人臺灣銀行之繼受人,故上開執行名義對於本件債權人亦有效力。另因臺灣銀行向債權人表示目前因年久遺失,無法提供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故懇請 鈞處依法調閱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民事案件之卷宗,即明真相。
三、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等規定,懇請 鈞處鑒核,賜准對債務人前揭所有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俾保權益,至感德便。
四、執行標的金額之計算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元/平方公尺,故目前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元(計算式:○○×○○○○○○=○○○○○○○○),則本件執行標的金額總計應為○○○○○○○○元,併予敘明。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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