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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上字第○○○○號
原審股別:○股
上 訴 人:○○○
住:○○○○○○○○○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02-83695898
被 上訴人:○○○
住:○○○○○○○○○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爰依法提呈上訴聲明狀事:
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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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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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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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廢棄部分,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頃獲接原審法院就兩造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書,惟審參其判決書內容,有諸多認定用法違背法令之情事,尤其認定本事件之系爭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及被上訴人究竟有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亦與客觀事實不符,顯有違法,特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本件上訴,詳細理由,容后補呈。
謹 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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