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真正權利人固不得對之主張其權利,若土地權利名義人並非此種第三人,而其登記原因係無效或經撤銷者,真正權利人得提塗銷登記之訴,亦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其所有權之存在(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土地權利名義人非善意第三人,而其登記原因係無效之情形下,真正土地權利人,自可提起塗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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