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所謂當事人之適格係指當事人對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即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此項訴訟要件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且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對此要件之欠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義務,如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時,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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