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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特定的遺產分與特定繼承人時,此時究應解為係『分割方法的指定』?或伴隨『應繼分指定』之分割方法?甚或『遺贈』?均有可能,判斷標準主要在於如何推測被繼承人的通常意思,若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特定財產給予某特定繼承人,若未就其他繼承人取得之部分另予安排時,被繼承人所真正關心者,應係該特定財產之歸屬,而非應繼分之變更,故將之解為遺贈似較能合乎遺囑之真意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遺贈係指立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受遺贈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應繼分之指定乃指定全部遺產或特定遺產由特定繼承人依其所指定分配「特定比例」取得,是遺贈與應繼分指定之差別,遺贈不限於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指定限於法定繼承人,且於遺產有債務時,在遺贈,除遺贈違反特留分規定應予扣減外,繼承人間仍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在應繼分之指定,繼承人間則按指定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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