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
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
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
該繼承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以保障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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