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
不僅是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自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
於離婚後仍繼續與其子女接觸連繫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378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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