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


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


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


又同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


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


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做,


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


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35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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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