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權人及抵押債務人為何人,並所擔保之債權為何種債權,均應以設定之內容為準;又普通抵押權乃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必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亦即必須有被擔保之債權合法存在為前提,苟無債權發生,即無抵押權之存在可言,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庭會議決議(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85年台上字第3105號、70年台上字第513號裁判意旨可稽。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從屬性 抵押權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