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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倘無損害,即不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0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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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