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非常上訴程序

 

 

 

 

 

一、   對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或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上裁定,始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二、   請使用聲請狀(詳範例)以郵寄或親自遞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二三五號)提出聲請。

 

 

三、   請詳細敘明該刑事確定裁判之審判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如以確定判決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應以再審程序為之,請逕向最後審理事實法院聲請辦理。

 

 

四、   請務必載明確定裁判之法院及案號,並隨狀檢附確定裁判影本,以供審核。

 

 

五、   最高法院檢察署受理後,即分案審核,如認該確定裁判審判確有違背法令,即提起非常上訴,並移送最高法院審理,同時通知聲請人。

 

 

六、   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結果,認原確定判決無審判違背法令事由,將函覆聲請人。

 

 

七、   非常上訴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後,該院將製作判決正本送達被告,並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後轉發管轄之檢察署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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