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為之種類

一、暴力行為之定義與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的行為,在本法中都被定義為「騷擾」,都要受懲罰與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項、第13條第2款)。

二、「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包括下列四種:

(一)身體暴力(身體虐待)

包括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之種種攻擊行為。身體暴力行為的方式,以手、腳直接攻擊的比例最高,其餘則為使用其他物品,甚至刀械等武器。

(二)言語暴力(言語虐待)

指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語威脅、恐嚇、惡言辱罵、惡意誹謗、使用傷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

(三)性暴力(性虐待)

指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受害者被強迫從事性行為或某一種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損的虐待行為。包括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力或身體暴力脅迫受害者進行性活動。

(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

指施暴者的行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威脅自殺、干擾睡眠、控制或隔離受害者與外界的關係、不准受害者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質問「孩子是誰的?」、逼問受害者的行蹤、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實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極度妒忌吃醋、跟蹤、監視等,均屬精神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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