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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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