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肯定態度之實務見解:

「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持否定態度之實務見解: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判決之既判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例如民事訴訟第四百條第二項),不及於判決之理由。故判決理由中就某事實之判斷,於另案仍非不得對之再為爭執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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