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第一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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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