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性質上乃屬形成之訴,原告提起此訴訟時,祇須聲明請求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縱原告有主張一定之界線而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其訴。亦即,法院可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本於調查之結果,定雙方不動產之經界,此由觀諸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868 號裁判意旨即詳。依此,有鑑於不動產經界訴訟乃形式之形成訴訟,所涉地籍重測之國家土地行政及稅收利益,復具一定程度之公益性質,則於法院確定經界時,自無須受當事人所聲明界址之拘束,而應斟酌全案具體情形,本乎公平原則而依職權定其經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50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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