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並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二三二九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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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