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並非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即可重行起算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二六號判決參照)。


 



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債務人自非不得對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執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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