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 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在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給付所需之行為前,債務人不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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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