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貳、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參、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肆、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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