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參、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肆、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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