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第 168 條之 1 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法條所定之 30 日期間,旨在賦予監察人相當之期間以利完成查核工作,倘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由監察人查核,而監察人無異議者,尚無不可(經濟部商業司經商字第09502087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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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 168 條之 1 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法條所定之 30 日期間,旨在賦予監察人相當之期間以利完成查核工作,倘董事會未遵守此一期間而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由監察人查核,而監察人無異議者,尚無不可(經濟部商業司經商字第09502087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