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定有明文。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契約嚴守原則」。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7號判例、18年上字第484號判例、18年上字第1495號判例、19年上字第985號判例、20年上字第632號判例、20年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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