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XX 年 X月 XX 日
(XX) Ο律字第XXXXXXXX號
受文者:ΟΟ有限公司
負責人:ΟΟΟ
設 址:臺北市XX路Ο段Ο號Ο樓
主 旨:為代當事人ΟΟΟ先生函告 貴公司返還所有建物等事,詳如說明,敬請卓處,以維和諧。
說 明:
一、本函受當事人ΟΟΟ先生執資料來所委稱:「
(一) 本人經由法院拍賣程序,購得門牌號碼臺北市XXX路Ο段Ο號Ο樓建物全部及其所有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XX年X月XX日 獲得所轄法院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系爭不動產遭ΟΟ有限公司(下稱ΟΟ公司)負責人ΟΟΟ占有,雖經本人數次請求搬遷,皆未置理采,亦未支付分文,致本人花費鉅資而權益嚴重受損。
(二) 查ΟΟ公司雖與系爭不動產前所有權人簽訂有租賃契約書,然而,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期,恰為遭債權人聲請查封系爭不動產前,而未逾一個月期間,如此緊密之期日,殊令人質疑租賃關係之真實性,且ΟΟ公司得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關係,亦非無疑問。再者,縱認ΟΟ公司仍有租賃之權,但ΟΟ公司至今從未給付款項予本人,本人應有民法第440條主張之權利。
(三) 為上等情,本人特委請 貴律師函告ΟΟ公司,於函到5日內,與 貴律師接洽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方案,並給付所欠款項,否則除表示終止租賃關係外,亦另加以請求衍生之損害賠償。倘ΟΟ公司恁置不理或拖延,本人為免權益持續損失,將委請 貴律師進行法律追討,希ΟΟ公司慎思,以維和諧,免生訟累。」等語。
二、代函達如上,敬請 貴公司卓處,並祈圓滿妥處返還不動產乙事。
三、連絡人:ΟΟΟ律師
電 話:(02)ΟΟΟΟ-ΟΟ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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