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所謂犯罪之被害人,祇須就其所訴之事實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被害之人為已足,至該自訴人實際曾否被害及被告有無加害行為,並非自訴成立之要件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四五二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0五號判例意旨分別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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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