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480,000

 

   

(即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

住台北市XXX路Ο段ΟΟ號樓之Ο

送達代收人:李志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168號7樓之1

    (即債務人)C

住台北市XX街X號X樓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新臺幣480,000元,並自 民國109年3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二、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5.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11

二、   薪資所得

所得所在:XX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XXX

    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214

三、   銀行存款

銀行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人:劉炳 輝

銀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6011樓、3601樓及3582樓、7樓之18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郵政儲金匯業局(設址: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查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如有開戶,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底委由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在台北市街ΟΟ號Ο樓「ΟΟΟ風味料理」餐廳施行泥作工程,委由D(即ΟΟ水電工程行)在同址施作水電工程,聲請人及D已依約完工,但債務人積欠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報酬新台幣(下同)480,000元,積欠D(即ΟΟ水電工程行)報酬510,000元,聲請人及D催告未果,為此依承攬契約於  鈞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金額,並獲勝訴確定判決。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案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

證物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稅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109年125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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