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強制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480,000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
住台北市XXX路Ο段ΟΟ號樓之Ο
送達代收人:李志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相 對 人(即債務人):C
住台北市XX街X號X樓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壹、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即ΟΟΟ工程行)新臺幣480,000元,並自 民國109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二、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證物1)。
參、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對下列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標的(參照國稅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證物2):
一、 股 票(權):上市公司
(一)公司名稱:
1.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4.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5.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所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地 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二、 薪資所得
所得所在:XX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XXX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2號14樓
三、 銀行存款
銀行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負 責 人:劉炳 輝
銀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60之1號1樓、360號1樓及358號2樓、7樓之1、8樓
肆、應為之執行行為
一、請求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郵政儲金匯業局(設址:台北市愛國東路216號),查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如有開戶,亦請查扣之。
二、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名下股票交易往來之證券行。若發現其持有上市公司之股票,亦請扣押以利拍賣清償。
三、如發見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本債權時,請求 鈞院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傳喚債務人到庭報告財產狀況;如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不為報告、或拒不到庭者,亦請依法拘提管收之。
伍、聲請理由:
一、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底委由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在台北市街ΟΟ號Ο樓「ΟΟΟ風味料理」餐廳施行泥作工程,委由D(即ΟΟ水電工程行)在同址施作水電工程,聲請人及D已依約完工,但債務人積欠聲請人A(即ΟΟΟ工程行)報酬新台幣(下同)480,000元,積欠D(即ΟΟ水電工程行)報酬510,000元,聲請人及D催告未果,為此依承攬契約於 鈞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金額,並獲勝訴確定判決。
二、 依上所陳,聲請人為保障權益,爰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至第74條,及第115條至第117條等之規定,檢附案關文件,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實施強制執行,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證物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ΟΟ號民事判決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乙份。
證物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稅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5日
具 狀 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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