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判決之效力,僅及於受判決之當事人,如不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原告或被告,原告無從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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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